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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 107 筆留言
James
<<悄悄話>>
版主回覆: 2010-06-01 10:57:21
您好:

若您說國外要的簽字證明可能有兩種形式,
一種可以是護照影本旁再多簽一次相符的姓名,
另一種會作成類似身分證明(certificate of identity)的形式,
證明你的身分和基本資料,
並請你簽名在上面,
我們會公證是你本人簽的。
公證費用是750元。
以上供您參考。
謝謝!
2010-05-29 14:26:16

jennifer
請問一下 如果我要在ait進行文件公證的話 我該怎麼做呢?(如果已經經過您的公證的話)
版主回覆: 2010-04-27 17:19:47
AIT有提供驗證台灣公證人簽章的公證服務,
要上網先預約,
再依約定時間去辦理即可。
2010-04-19 18:56:25

嚴啟榮
<<悄悄話>>
版主回覆: 2010-04-01 17:25:21
嚴先生您好:

本所可以提供您相關文件(須出示正本)的中翻英及公證服務,
公證後是否要再經AIT驗證公證人簽名式,
要視國外有否要求legalisation而定,
若不用legalisation則不必再送AIT,
若要則本人在AIT有簽名式可供驗證。
謝謝!
2010-03-31 01:58:22

Ivy
請問一下,我想公證出生證明,但是文件發出地不是台北( 是台南縣),這樣可以在你這裡公證嗎?
版主回覆: 2010-03-30 13:22:34
您好:
文件發出者如果是公立醫療院所,
或是有財團法人資格的醫院,
即使該醫療院所是在台南,
也是可以在台北公證。
謝謝!
2010-03-29 00:00:30

周文祥
請問我我爸媽在紐約市有一間房子,購買4年後將我名加入為所有權人,家父2年前過逝(我們都有雙重國籍),本人2年前赴NY將他們接回台灣,目前家母中風(右半邊)臥病在長庚護理之家,家父留有遺囑這房子留給本人,本人想委托在美二哥將房子出售,做為家母醫療及看護費用,如申請授權書時是否一定需將家母接出到現場,但她右手無法簽字,有意志清因插鼻胃管講話不清楚鄉音重.此情況可否給本人建議. Thanks,
版主回覆: 2010-03-17 16:47:19
令堂的狀況辦理授權書確實有困難,
我們授權書公證的要求為意志清楚(需有當日醫師證明),
若不能說話要能書寫,
不能只是點頭或搖頭,
您要考慮令堂的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再討論可否辦理公證。
謝謝!
2010-03-14 09:52:06

Vicky
請問有做西文的文件公證嗎?我想公證出生證明 戶籍謄本和單身證明 良民證
(不曉得有沒有翻譯西文啊)
版主回覆: 2010-03-05 22:10:18
您好:
您說的文件如果是要西文譯本的話,
我們會協助您翻譯及公證事宜,
至於中文原件要不要公證,
要視您公證完要拿去使用的國家而定,
如有不明瞭,
可來電本事務所詢問,
02-23140918,
謝謝!
2010-03-04 22:19:14

法律新鮮人
不動產交易若是有公證人的介入有什麼好處?公證制度能發揮甚麼樣的功能?
版主回覆: 2010-03-01 00:34:47
未來我國民法第一六六條之一開始施行後,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在不動產交易上所能發揮的功能可以分為以下三點加以說明:
1. 公示功能
我國在民法第一六六條之ㄧ施行後,所有涉及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的契約文書均須公示,才能對抗第三人,而原則上只有作成公證書才能得到公示之登記。在大部分拉丁公證制度國家,所有涉及不動產物權移轉或創設之文書都須經過公示,且也只有公證文書可以得到公示,也就是說公示是公證人獨有的權力,此係出於公示的重要性及技術性,以及對當事人交易安全的考量。公證人在公證完成後可以逕行辦理不動產權利公示登記手續,是因為實務上認為公證人得到當事人默示的授權(mandat tacite)。而公證人在辦理公示登記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繁複的法律規定,俾使負責不動產公示登記的行政機關受理公示之申請。
我國民法第166 條之1 之規定係參照德國民法第313 條第1 項及瑞士債務法第216 條第1 項之法例而來,但實際上德國所採的形式主義之不動產公示登記制度與法國所採的意思對抗主義之不動產公示登記制度,均與公證人制度配套施行。以德國實務來說,債權契約、所有權移轉之物權合意、利害關係人同意之承諾以及登記申請,通常會在公證人面前以同一份公證書作成。亦即不動產登記官員只進行形式審查,由公證人以公證之形式代替登記官員對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完成實質審查,且若由公證人對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進行公證,法律並允許公證人代理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
若我國民法第166 條之1 開始施行,雖在我國相關法令未明確肯認民間之公證人得代理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之情形下,對公證人擔任不動產權利變動之形式或實質審查者之角色並無影響,上述登記申請案件仍可由當事人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為之,公證人可以專職擔負不動產交易法律行為實質審查之預防法學專家角色。

2.保護當事人意思之功能
在某些場合,當事人必須辦理公證,否則其法律行為無效。此時法律規定要透過公證的形式使法律行為取得效力。而公證書之所以要保護當事人的意思,通常是考慮到該法律文書的重要性及其技術性。
法律文書(如不動產買賣契約)往往涉及人民之重大權益,因此當事人在做出要約或承諾之前,應聽取一位法律專家、一位不偏不倚的法律人的建議。公證書正是以法律專業人士的介入為特性;它不同於私文書,因為私文書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擬定、不需要中立的專業人員的協助。公證書即是由於有中立的公證人的能力來加以確保其品質,公證人不同於律師,屬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因此有義務向當事人雙方同時提供建議。法律文書技術性高即需要專業人士的介入,公證人的專業素質可確保文書獲致全面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公證人必須擔保其辦理的文書之有效性。

3.賦予文書證明力與執行力之功能
(1)公證人賦予文書證明力與執行力的比較法上觀察
義大利民法第一三一七條規定:「公證書,在有主張係偽造之聲明提出前,為各項約定及公證人所證明之事實證據。」土耳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公證人依職權作成之公證書,在有偽造之聲明以前,為一種絕對之證據。」法國民法第一三一九條第二項亦有相同之規定,即公證書之執行力,在以偽造證書為本訴或附帶之訴提出告訴之情形,始有可能動搖而停止執行,否則公證書有完全之證明力(force probante)與執行力(force exécutoire)。 相較之下,英國公證書的證明力尚未有明確之規定,判例見解亦未統一,一般而言公證書所載發生於英國本土之事件尚不能構成該事件存在之充分證據,為證明上述事實,尚需公證人出庭作證。但拉丁公證制度國家之公證書在英國卻同時有證明力與執行力。 故由此可知,採拉丁公證制度之國家,公證書倘非出於偽造者,原則上有完全之證明力。

公證人要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必須在公證人職務範圍內,且負有絕對義務遵從當事人之真意而非取代其真意作成公證書,並在實體法規定與衡平原則間取得協調,此即為公證人受當事人真意拘束與訴訟上法官得自為決定不受拘束之區別。是故就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應賦予法律行為真意之一致性並使法律行為具有較完全的法定形式(forme juridique)。而此所謂之法定形式就是使經公證之法律行為具有以下四種特質來突顯「公證之真實性」(authenticité notariale):一是特定日期,二是證明力,三是執行力,四是文件之保存。 法國學者Jean Rioufol與Françoise Rico認為,經公證之文書(acte notarié)有「近乎絕對之證明力」(force probante quasi absolue),因為公證人係扮演一種「經宣誓之公務員」(agent assermenté)的角色,故任何人不應質疑其證明之內容。 而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其證據力之範圍涵蓋下列五類事實:一是當事人的資格與身分;二是簽名;三是公證書作成之時間地點;四是當事人在公證人面前完成之法律行為;五是當事人間達成合意之條款本身。但要補充的是,公證人不予證明也無權證明的是當事人在公證人前之精神狀況(état mental)。

(2)我國公證文書證據力與執行力之法律依據與學說

公證書依我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不論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所制作者,均為公文書,因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推定為真正,於訴訟上具有形式之證據力。至於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之實質證據力,我國民事訴訟法上之學說,大致符合前述比較法上之結論。如我國學者高瑞錚認為,公證書如屬勘驗文書,茍其成立真正,並足以證明應證之事實者。法院僅得就該文書之記載,斟酌應賦予其何種事實上法律價值,亦即僅有如何解釋之問題,而不得再依自由心證。 我國學者賴來焜亦贊成上開之見解。 我國學者陳彩霞亦指出,公證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所作成之遺囑,即屬於記載有私法上效力之法律行為之公文書,性質上為勘驗文書,對任何人均有完全之證據力,法院判斷證據力時,應受有拘束,不得行其自由心證。
依公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某些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有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公證書執行之。我國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亦規定,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屬強制執行法上之執行名義。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上,例如就不動產買賣價金或其違約金之交付,若有載明特定之條件或期限及明確之金額,公證人得依法作成有強制執行效力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公證書,可以更確實保障買賣雙方之法律上權益。



2010-03-01 00:03:22

peggy
<<悄悄話>>
版主回覆: 2010-02-26 13:36:46
您好:
1.外國學歷的證明文件(如學位證書)您必須要先經過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2.通常所要辦理的外國學歷是做成中譯本並公證,您可以就近親自前往辦理(無戶籍限制)。
3.民間公證人可以協助您處理中譯本事宜,您也可以自己逐字翻譯成中文,公證費用若是英翻中為新台幣750元,其他語文翻成中文為新台幣500元。
2010-02-26 11:41:16

你好 請問
有一建地是七八個人共同擁有持分
這個建地現在上有一鐵皮屋有門牌有水
其中有三人將其自己的持分設定給一個代書借款(因其代書是高利貸金主還款幾年後已無力償還就沒有再還款)
現在三人中之一人 想將舊鐵皮屋拆除重新搭建新的4或5樓鐵屋
可以嗎?要怎麼做?
謝謝!!
版主回覆: 2010-02-23 11:12:57
您好:
由於鐵皮屋沒有保存登記,
應該是所謂的違建,
跟建地有設定抵押無關,
您若現在想蓋的新鐵皮屋還是違建,
理論上要地主同意,
若要自己蓋卻沒有得到其他六七個地主的同意,
就有可能產生其他地主會主張拆屋還地的風險。
2010-02-20 08:55:47

Yu
不好意思,請問貴社有幫忙翻譯國外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嗎?這樣費用多少?公証的話費用多少?
版主回覆: 2010-02-02 11:41:40
您好:
翻譯費與公證費是要分開計算的,
畢業證書及成績單若是各一種的話,
英文譯本的公證費是新台幣各750元,
翻譯的部份則視字數而定,
您可與我們聯繫,
我們會協助您取得翻譯的報價,
會等您同意翻譯費用後才著手翻譯,
並於翻譯後立即完成公證。
謝謝!
2010-02-02 0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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