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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 29 筆留言
林小姐
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要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版主回覆: 2015-12-30 08:42:06
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前揭規定課徵營業稅。
2015-12-30 08:40:23

王小姐
參加公司尾牙摸彩活動抽中1部價值60萬元的汽車,是否需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版主回覆: 2015-12-20 14:47:06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抽獎活動,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公司如果是以實物如汽車做為中獎獎品,在發給員工中獎汽車獎項時,應以購買該汽車的金額60萬元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6萬元,並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給中獎人。王小姐抽中的汽車,應依公司開給扣繳憑單總額60萬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5-12-20 14:43:10

陳先生
我將房屋借弟弟使用,是否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呢?
版主回覆: 2015-10-17 14:36:41
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如果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
2015-10-17 14:35:03

高小姐
我想開店,可以先試賣,之後再辦理營業登記嗎???
版主回覆: 2015-09-23 00:25:59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試賣即有銷售貨物(勞務)的營業行為,應依照規定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2015-09-23 00:21:36

葉小姐
我是五金百貨零售業
請問如果開發票後年營收有500萬
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樣計算對嗎?(成本、支出、費用先不管)
500萬x6%x17%=51000 (應繳納稅額)
版主回覆: 2015-08-30 14:29:48
假設使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您所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正確的。
2015-08-30 13:43:11

鄭小姐
您好,小店是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店面是向個人承租,月租金為2萬,請問是否每月需扣繳租賃稅及二代健保? 稅務方面5月是否也要另行申報?
版主回覆: 2015-08-30 14:24:39
1. 租金每月2萬免辦理扣繳,但是每年1月須辦理扣繳申報。
2. 二代健保須代扣2%($400)並繳納,每年1月完成申報。
3. 5月申報營所稅:假設您無其他所得須辦理申報,則可免辦理申報。
2015-08-28 20:49:42

王小姐
公司支付的健康檢查費用,是否要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呢?
版主回覆: 2015-08-28 15:59:25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王小姐領取由服務單位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用,依規定係屬薪資所得,應併入當年度領取之薪資所得合計數,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列入申報。
2015-08-28 15:57:21

邱小姐
去店家買東西結帳時,請店家開立統一發票,店家要求要多加5%,這是合法的嗎?
版主回覆: 2015-08-19 14:52:54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且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該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其標(售)價已包含營業稅在內,若遇營業人向消費者(買受人)要求再交付5%營業稅是屬違法行為,可向當地所轄國稅局檢舉。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營業人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以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2015-08-19 14:48:22

林先生
將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兒子營業用是否需設算租賃收入?
版主回覆: 2015-06-23 11:24:44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本法所稱之「他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本案林先生將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兒子營業如係獨資商號則非屬本法借與他人使用之範疇,無須設算租賃收入。
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時若未能舉證成本費用,採設算方式計算租賃所得,即可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但如果出租標的為土地時,則僅能扣除土地當年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作為必要費用。
2015-06-23 11:23:09

張小姐
我們公司在百貨公司有設櫃,支付之週年慶贊助金其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呢?
版主回覆: 2015-06-03 17:51:55
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2015-06-03 17: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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