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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 91 筆留言
請建言國定假日重新檢討
有關國定假的建議如下
經查台電,夏季工作日用電量大於休假日,所以建議5-9月應該多放假並取代原有的一些國定假。以減少限電危機。
3月12:國父遠見 造林為建國之本
6月1號 :兒童節  這天溫度大於4月4號,且與清明節無衝突。6月1日同時亦為國際兒童節。其原因是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為保障全世界兒童權利,於1949年11月在莫斯科舉行會議上決以每年6月1日為國際兒童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於1949年12月指定6月1日為中國兒童節,廢除舊有4月4日兒童節。
7月15號:解嚴日,沒有解嚴哪有今日開放的台灣
8月1號:誠如立委林靜儀說明 原民日
8月8號:父親節  這天應該沒有爭議,也勝過放928及228
9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勞動節  同樣是9月溫度高於5月1號,而且與美加同步,沒有補休假的問題。
農曆9月9號:敬老重陽節 陪爺奶應該比蔣公國父來的實在。

另誠如謝金河口述228連續假期與年假太接近,應改為紀念就好。亦或變更為8月8號。
謝謝
2016-06-28 00:14:00

何峻杰
銀行工會應出面聲援華航空服員罷工,我國銀行業者近年獲利屢創新高,卻鮮少聽聞為員工加薪之新聞,但有不利經營出現時,卻往往要員工共體時艱,此為其一。經營獲有盈餘,分配係資方權力,惟不獨盈餘不共享,連勞基法所定之加班費都想盡辦法苛扣,下班時間到先打卡再繼續工作的狀況比比皆是,不唯民營銀行如此,國營與公營行庫亦司空見慣,甚或有銀行主管於例會時威脅,若因員工逾時加班致分行遭勞檢單位裁罰的話,將向逾時工作者求償,完全漠視勞工權益。銀行工會應趁此際表態,為華航,也為全體銀行勞動者爭取更好勞動條件。
2016-06-23 18:57:08

陳先生
我也贊成 研訓院跟證基會的證照制度應該廢除 業務員是否會違法跟有沒有考過職業道德無關 至於相關證照(內控.普業.高業.期貨等證照) 不應該是歛財的工具 沒證照就不能從業 的確蠻好笑的 有證照.業績做不出來 不能保證顧客賺錢 那考這些證照只是協助騙顧客更多的錢 台灣哪時候到底可以真正落實 證照多餘的費用(扣除發照.考試成本)多收的錢拿出來繳稅開發票 政府真的要管管了 我們健保的缺口很大 妥善用這筆稅收 是有實質幫助的...政府 應該叫研訓院.證基會繳稅了...
2016-01-29 13:49:54

鄧秋菊
銀行業務20年都辦理放款業務 剛換彰化銀行霧峰單位服務 職務被派代收集中匯兌業務 因時間限制及業務不熟悉而產生時間延宕誤差而被約談是否要辦理退休 在負責人談話中要我自動提出離職因而被迫提出退休
在職場
2015-07-02 09:30:38

田先生
國稅局推行稅單條碼化已第5年,卻不定非條碼稅單之落日條款,任會計師記帳士開立手工稅單,至銀行代收處整匹繳納不讓其他人繳納稅款,手工稅單人工處理費時費工,超商可拒收,銀行不行,超過期限超高拒收,銀行不行,銀行可加收滯納金手續費,如疏失導至未收滯納金者,收款銀行員負清償滯納金責任。滯納金銀行收,賠款銀行員付。不平等條款。
手工稅單更易產生疏忽,導至賠款,因記帳業者,有的於營業稅繳納時魚目混珠,不告知,銀行員誤為當期。國稅局與銀行定有不平等條約。超商可拒絕手工稅單,逾期稅單,銀行不行,逾期處銀費銀行收,疏失費用銀行員付。請向國稅局轉達對銀行員不利之情況
2015-06-07 11:50:33

被迫離職
本人為某上市銀行員工,近日由直屬主管告知不通過試用期,要求本人簽立自願離職申請書,本人告知主管依勞基法規定,試用期未過應予以資遣而非填寫離職申請書,並按照公司流程辦理離職程序,且其告知試用期未過之理由牽強,為負責業務推行不佳,也無法舉證本人之過錯,本人自認於業務執行與推行期間並無推諉負責相關工作事項與無影響業務進行之過失,甚至為完成上級交付之工作,超時加班完成,違反勞基法定義之超時加班工時。
因上述內容本人聲明,直屬主管要求未果,便請部門主管進來,部門主管直接要求本人自明日起無須再進公司上班,且明日開始起至最後工作日為給薪謀職假,並逼迫本人必須立刻於離職申請書上簽名,未簽名前,不願讓本人離開會議室,此時已過下班時間,本人還需至保母家接送小孩,迫於無奈於離職申請書上簽名,並押上未來10天後為最後工作日,交由部門主管,才能離開會議室。
隨後直屬主管便要求本人盡速交代需交接事項,並無給予足夠時間完成公司規定之離職流程辦理相關職務移交清單及其他離職相關文件書寫製作,當下要求本人收拾私人物品、交回門禁卡等,過程均監視與陪同左右催促。在本人離開前,因上述主管不願提供任何書面文件證實將會給予給薪謀職假(於勞基法中定義給薪謀職假之產生為非自願性離職,且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之工作時間),便將本人門禁卡片收回,使本人無法於離職生效日前,盡受雇員工應盡之義務。歷經本次過程,發現上述主管行事霸道並無尊重員工基本權益與公司制定規章流程和勞基法相關規定,倘若連續三天未到職後便將本人依勞基法規定開除,本人甚感擔心自身權益受損,屆時遭汙衊蒙羞須承受莫須有罪名,商請工會協助,維護員工基本權益,望請聯合工會回覆。
以上事實已告知安*銀行工會,該工會未有任何回應。
2015-05-07 00:02:07

小屁孩對抗老屁股
請問兆豐銀行北部的某分行經理甚至甲乙級主管一直恐嚇基層員工不能申報加班!要的話頂多申報補休,補休又不像加班費至少X1.33計算,而且不能排在週一或週五,據了解總行並無此規定。最近甚至將全體員工加班時數表公開EMAIL傳閱,請問這樣有沒有違反個資法?或相關法令?
想要恐怖平衡嗎?這招很賤!還說員額已達標準,意思是不會補人,問題是此分行是出名的業務量大、績效佳!要那些繼續報加班的員工好自為之嗎?還是真的想要逼員工早點下班?但偶爾17:30下班(17:10是表定下班時間)就會聽到主管說,某某某今天怎麼這麼早下班?沒事做唷?兆豐工會可以硬起來全面深入調查加班費嗎?櫃台才領28000還要引介理財?報個加班費一直找主管來暗示不要報!靠!有夠小氣,這樣會有人幫妳賣命慢慢等吧!可以要那些沒業務能力、小氣又很摳員工福利、明顯跟不上時代的老主管早點退休領13%嗎?小屁孩對017的未來很憂心!
版主回覆: 2015-02-26 16:08:49
您好:
 建議您先直接向兆豐銀行工會反應,並請工會深入瞭解,以維自身權益(兆豐銀行工會聯絡電話:02-2563-3156#3897~9、E-MAIL:icbclu@yahoo.com.tw)。
2015-02-07 11:29:50

陳小姐
您好,我本身從事內勤工作,近日公司要我們上職訓,是要我們去上關於成功的課程,上課時間為下班後1900-2200(兩天)或假日,說如果有上課,補休假(4小時),請問這個合理嗎?上課總時數是6小時且要上到晚上10點,已回覆無法安排時間上此課程,卻被公司要求一定要去,我想知道這樣合理嗎?我該如何是好
版主回覆: 2015-01-23 15:32:37
您好:
 根據勞動部解釋,公司要求勞工參加教育訓練,若是由勞工自由參加,不參加亦未予以不利待遇、訓練內容與工作無直接關連、不參加課程對工作亦不產生具體妨礙,則訓練時間無庸計入工作時間。因此在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課程,只要強制勞工參加就該給加班費。依台端所述情形,雇主應依實際時數給付加班費(或者勞工同意改以補休方式才可以)。另依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如仍有疑慮可逕洽您所屬縣、市之勞工局,其有義務律師諮詢服務。
2014-12-31 19:46:54

林貴美
<<悄悄話>>
版主回覆: 2013-10-11 09:31:14
妳好:
請先和滙豐商業銀行工會反應或直接洽台北市政府勞動局02-27208889。
2013-10-09 09:56:48

Chien
請問如果非以育嬰假或傷病因素申請留職停薪,而公司規範勞健保於留停期間退保者,勞健保部分是否能在加入 貴工會後續保?謝謝。
版主回覆: 2013-06-13 15:27:44
你好:
本會無承辦勞健保業務。
謝謝。
2013-06-13 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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