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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 18 筆留言
林 慶旺
我父親有三兄弟 兄弟協議書 記載 大 伯 720分之30 名下共同共有持分 由三兄弟 共同擁有 也就是說三兄弟 每個人
擁有720分之10 大伯過世後 他的 子 女竟然繼承了 大 伯父 名下 720分 之30的 共同共有 持 分 請問我是否可以依我個人的 名義 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訟
版主回覆: 2017-09-26 18:37:52
林先生:
您的問題有一些前提要件並沒有寫清楚,請您告訴我們
1.確認派下權訴訟是針對祭祀公業,您父親公同共有的財產是祭祀公業土地?還是一般的不動產?
2.若是一般的不動產,則應該是三兄弟自祖父繼承而來,才有您所說的公同共有關係。如果是這樣,請問三兄弟之間有沒有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遺產?
3.所以要請您看不動產的權狀上是如何註明的?是「繼承」還是「繼承分割」?由此可以看出到底那與其他人分別共有的720分之30的應有部分,在三兄弟之間到底有沒有曾經分割過?
4.協議書是如何記載的?也要一併查清楚。
2017-09-26 13:56:59

吳sir
<<悄悄話>>
2017-07-22 14:09:57

吳sir
冒昧再次請教您,我的執行名義是至我父親死亡之日止,每月債務人應給付我11000元扶養費,如一期逾期不履行,其後六期喪失期限利益等,就強制執行法而言,是否可以扣押住債務人的應繼份,每月持續執行債務人應給付我11000元部份,至我父親死亡之日,或債務人的應繼份扣完呢,屢有發問,萬望不吝賜教,感恩您
版主回覆: 2017-07-26 03:24:59
因為存心脫產,想必連一期都沒付過。既然曾經到期沒付,所以一併把後面六期總數全部算出來,一起聲請強制執行扣押,不必再每月執行了(遺產分割判決後,就六期之總數一併聲請發收取命令,一次解決)。
2017-07-20 23:39:08

吳sir
<<悄悄話>>
2017-07-18 09:21:46

吳sir
感謝您精闢無私的回覆,是我諮詢許多人最好的回答,我的執行名義有每月債務人應給付我11000元扶養費,之前有聲請強制執行,理由付上我姐請律師聲請分割遺產起訴狀,內有分割方法,我母親遺產單純為一筆郵局存款各分1/2,請就債務人於遺產分割後,將獲得我母親的郵局帳戶的存款債權予以執行,執行處也發給我執行命令,卻在日前回覆我,第三人中華郵政公司說無法執行,將寄回債權憑證給我,如上述是因法院尚未裁定、確定的關係嗎?實務上若分割確定判決後,我速去聲請強制執行,之前送件執行處作業好像要一陣子,我姐在確定判決後次日,也持該判決將錢領走,因她之前都把錢存在她家人戶頭,名下無財產,這是我四處諮詢卻有點灰心的地方,因許多人告訴我那她脫產就追不回來了,請教您再次指點迷津,萬分感激!
版主回覆: 2017-07-26 03:22:37
依照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以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裁定,認為應繼分是屬於對於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而可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其執行方法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規定處理。因此可以對應繼分聲請強制執行發扣押命令,但是扣押後,仍然無法立刻進行拍賣(或發收取命令等),要等到遺產分割訴訟確定後才能拍賣(發收取命令等)。所以您現在就可以拿債權憑證對姐姐的應繼分聲請強制執行發扣押命令,先把這部分扣住避免脫產。
2017-07-12 17:36:50

吳sir
拜讀您遺產分割確定判決之執行力範圍一文,正似我目前狀況,對我姐已有代墊父親扶養費的債權憑證,他脫產,現他聲請母親分割遺產,我沒法強制執行這他將可得到的債權嗎,即使法院判決,確定,之後都無法執行嗎,那時他把錢都轉走名下無財產,能幫幫我指點該怎麼辦嗎,感謝您
版主回覆: 2017-07-12 10:12:11
吳先生您好:
只要姊姊依據遺產分割判決確定後有取得任何遺產,因為您已經有了債權憑證,就可以拿該債權憑證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姊姊所取得的遺產強制執行。比方說,法院把母親銀行中的存款分一部份給姊姊,那就可以拿債權憑證聲請扣押該分得的存款,然後請執行處發收取命令,就該銀行存款直接拿來清償。如果把不動產的一部份分給姊姊,則該部分就變成單獨所有,可以對該部分(應有部分)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查封拍賣。因為遺產分割訴訟您也是當事人之一,所以該訴訟何時確定,姊姊何時確定取得遺產,您都不會不曉得。所以在遺產分割判決確定後的隔天,您就可以立刻拿債權憑證去強制執行。因為在隔天就強制執行,姊姊就遺產分得部分是來不及脫產的。此外,也可以在遺產分割訴訟進行中與姊姊協商,把她一部份的遺產應繼份讓給您就算是代墊費用的清償,這樣在遺產分割判決時,您分得的部分就會比姊姊多一些(也就是相當於把代墊費用做清償了)。當然這種協商必須要姊姊同意無法強制。若她不同意,就只能照前面所說的遺產分割判決之後再來強制執行了。
此外,有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對於公同共有權利(也就是遺產的應繼分)可以先扣押避免脫產,但是仍然要等到遺產分割判決確定後才能進行拍賣。所以這樣看,您可以拿債權憑證去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姊姊的應繼分進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會先做扣押。
2017-07-10 21:08:17

林利夫
我想請問如果公司依照勞基法第59條但書一次給付40個月的公司補償金後,是否當然可以解釋公司已經和該員工終止聘僱關係?
版主回覆: 2015-09-18 20:11:49
1.請問您是否已經醫院鑑定為殘障而請領了職災失能給付?
2.若尚未鑑定為失能,則即使在法定的兩年醫療期間之後,雇主仍然不能解雇您,因為您還有工作能力,雇主應按照您受傷後的工作能力為您安排公司內其他工作才對(例如改為坐辦公桌)。
3.所以,如果雇主真的想因您喪失工作能力而把您解雇,一定要先把您送請鑑定失能,確定公司內並無職務適合您的失能狀況,才可以跟您終止僱傭關係。在沒有被鑑定失能的情形之下,即使您真的沒有工作能力,也不能隨便將您解雇。
4.一次給付40個月的補償金,只是表示公司以後不必再對您的薪資做補償,和終止僱傭關係完全無關。
2015-09-18 14:58:38

陳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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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30 19: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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