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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 591 筆留言
楊德新
考試院院會通過:103、104、108、109及110年度之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將自113年6月1日起調整
  考試院今(11)日召開第13屆第181次會議,就銓敘部陳報「建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並自民國113年6月1日生效」,進行討論。考試院周副院長提示,為落實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提供基本經濟安全保障意旨,依銓敘部綜合評估公教人員保險法3項法定因子後,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覈實調整,並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銓敘部說明,公保年金制度自公教人員保險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後實施,為確保年金給付得以因應物價變動及通貨膨脹等情形,爰設計「公保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當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即須啟動調整機制,於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保準備金之財務盈虧3項法定因子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年金給付之調整比率。
  銓敘部表示,依主計總處113年發布之112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與公保年金制度實施後歷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其中103年度(5.51%)、104年度(5.51%)、108年度(7.33%)、109年度(7.59%)及110年度(5.51%)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均超過正5%,銓敘部已啟動年金給付調整機制,經評估前述3項法定因子,提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後,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依上開規劃之調整幅度,自113年6月1日生效。(113-04-11)請問主任上述規定是退休人員全部適用還是有條件限制?
版主回覆: 2024-04-14 08:50:56
一般公務人員必須是112年7月1號以後初任公職的公務人員,才會有公保年金制的適用,如果你是112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公務人員,你當年已經領取公保年金的一次金養老給付,不會再有年金,自然也不適用這次的年金調整。這次公保年金的調整對象,主要是部分沒有月退休金的公營事業、駐衛警及私校教職員。
2024-04-14 06:18:55

tiffany
主任您好,請問退撫新制實施後(84年7月1日以後)的聘用年資,已經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撥繳離職儲金,並於離職時核算年資領取該儲金本息;不可以再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但是否可以成就退休條件,謝謝
版主回覆: 2024-04-13 09:01:10

適用儲金制聘用人員都不行喔!
2024-04-12 11:00:10

tiffany
主任您好,請問參加政府辦的免費癌症篩檢,是否符合公假條件,健康檢查補助,檢驗是否符合申請,謝謝,感恩
版主回覆: 2024-04-10 13:40:38
 
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四項規定,各機關辦理一般健康檢查時,得配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之。
換言之,申請補助之健康檢查項目得搭配政府辦理的免費癌症篩檢,但如僅實施免費癌症篩檢,應不符公假及補助之規定。

補充:另可參考本站/典藏函釋/文康健檢/N-006公務人員經由健保門診實施大腸鏡檢查,檢查當日及健保給付以外之自付額費用,得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給予公假及申請健康檢查補助一案。

再補充:健檢補助之金額係補助上限,並非一律固定金額補助,倘實際健檢支付金額低於補助金額,則僅補助實際支付金額,亦即如果健檢收據金額為0,或無收據,亦無從補助。
 
2024-04-10 13:00:00

三媽
主任您好~~
想和您詢問,如果有同仁因111年地特分發至本機關服務,後續因身體因素請延長病假
沒想到他112年高考又考取,但他有因為身體因素保留受訓資格
照法規來說,因於延長病假期滿3個月內申請補訓
如果現在本機關有缺可以讓她申請補訓時撈到他
他的限制轉調時間是否要重新計算呢?
版主回覆: 2024-04-10 13:29:22
 
只要高考完成訓練程序且成績及格取得證書,並以該證書送審,審定後即可改適用高考的限制轉調限制,惟該限制轉調應自高考審定後起算,之前的特考雖不必再受限制,但也不能計入高考的限制轉調期間。
 
2024-04-10 10:30:28

SSA
主任您好:
想詢問有關約僱人員職代計畫的疑問,如約僱人員(年度內編制員額)申請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娩假期間自113年4/2-5/31(共42天),接續自113年6/3起至明年6/2止育嬰留職停薪,唯6/1、6/2遇假日,若依照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銓三字第1105377840號書函,公務人員請畢相關假別並接續於例假日後,賡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將其職務之代理情形視為連續,由原進用之職務代理人繼續代理。唯不曉得此函是否適用於約僱人員,請問有相關的解釋嗎?謝謝主任!
版主回覆: 2024-03-29 13:29:54
 
約僱人員也可以適用喔~
請參閱本站常用法規/任用服務類/111--聘僱人員管理作業參考手冊(111年11月版),其中第133、134頁,第13題之說明三。
 
2024-03-29 10:49:28

陳小輩
主任平安:

我們用工程費項下僱用2名每天4小時、週一到週五工作的人員,請問算部份工時人員還是臨時人員?需不需要函報呢?因為上級兩個不同單位一個說要一個說不要,所以說要的卡了我們的費用。說是要外包才行,但這類人一定要加勞保啊!委務外包不就是讓他自己在外加勞保嗎?有沒有法規或函釋證明這類人的屬性,是可以自行運用不用函報的呢?
版主回覆: 2024-03-12 13:35:52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季調查之臨時人員人數調查注意項,臨時人員包含部份工時和全日工時,故以工時區分是否臨時人員,基本上是不對的。
注意事項下載網址:https://w3fs.tainan.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jIvcmVsZmlsZS8xMDA5OC8xNDc3Ny8yZGY1NGNjOC02NDg5LTQ5YTEtYmY0Yy0yZTczMDNhYzExNjgucGRm&n=6Ieo5pmC5Lq65ZOh5aGr5aCx5rOo5oSP5LqL6aCFLTEwOTA5LnBkZg==
 
復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臨時人員現改稱約用人員)第四點規定, 各機關進用約用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一) 機關現有業務經按下列方式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1、 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2、 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理。(二) 機關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者。(三) 機關辦理營繕工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得進用之人力。(四) 配合本院核定具通案性之重大政策進用者。
 
基上,貴單位以工程費項下僱用部分工時臨時人員,似乎並未違反上面進用規定;然得否進用,仍屬權責機關之職掌,本案未讅貴單位之權責分工,歉難給您明確答案。
 
2024-03-12 13:00:04

陳小姐
主任您好~
請教一下,有關約聘僱人員假別天數問題
約聘僱人員於112年12月12日起聘(該人員為代理退休空缺,俟縣府遴派補實,所以實際卸職日不確定)想請問該人員113年起可請之事假、病假、慰勞假天數有幾天
版主回覆: 2024-03-11 09:44:18
 
事假:全額
病假:全額
慰勞假:1/12
 
2024-03-11 09:24:03

奶油厚片
主任好~
想請問一下,我們從退撫平台每月產製的月退休金及撫慰金發放清冊上面,
會有「大-中-小口金額」、「眷補金額」兩個欄位。
想請教
1、這兩個欄位分別代表甚麼意思?是如何計算?
2、倘這兩個欄位因為眷屬往生之類原因有異動的話,人事人員要如何得知?
謝謝主任指教!
版主回覆: 2024-03-11 09:41:56
 
問題一:
84年以前退休的公務人員,依當時規定,可發給實物代金,現在最多應僅剩大口566元,及眷屬補助費40元。 
問題一:
每月發放前至戶政系統查對,看是否仍有配偶及未就學之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可發放至研究所,應請當事人檢證。
 
2024-03-11 09:19:56

小菜一盤
兩個問題想請問主任

1.曾任公務人員(非現職人員),復應其他考試錄取,現在是否已無法先派代理?只能等考試及格再來依規定採計提敘?
2.現職人員代理連續10工作日,若代理人的銓敘審定之職等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且二職務適用同一加給表的情形下,代理人是不是就繼續領自己原本的加給?
版主回覆: 2024-03-11 07:46:17
  
問題一:
得否先行派代,要看原職與新職能否經商調程序調任,亦即原職是否符合新職任用資格,如附合,則由新職機關函商原職機關同意商調後,再予派代。
問題二: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換言之,若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只能依被代理職務之最高職等支給。
  
2024-03-10 23:30:50

陳小輩
請問主任,派令生效日為113年2月3日,最後報到日為113年3月3日。當天剛好為週日,前機關以此日為離職日是否可行,後機關堅持假日不可為報到日,認為依行政程序法應順延一天。請問應如何處理較為合法?
版主回覆: 2024-03-07 15:19:11
 
參考下方連結之銓敘部91年5月20部退三字第0912141233號函之說明二之(五)

退伍生效日或次日均為國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渠等如何辦理復職
支薪一節,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
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準此,
公務人員服役期滿適逢星期例假日,請依上開規定計算其留職停薪
期間之末日,並依規定於次日辦理復職補薪,惟如提前於當日辦理
復職,亦非法所不許。

https://law.exam.gov.tw/ExecutiveData.aspx?id=1582&type=2&KW;=假日&報到
   
換言之,假日可否為報到日,機關可權宜決定,但並非絕對不能。
   
2024-03-07 13: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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